主 要 职 责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京办字[2004]23号)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房政发[2004]40号),组建房山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国资委),为区政府直属正处级特设机构,使用行政编制。区政府授权区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代表区政府履行区属集体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区委决定,区国资委成立党委,履行区委规定的职责。
区国资委的监管范围是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和区政府授权监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及区属集体资产。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区经济委员会、原区商业委员会、原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原由区建设委员会、原由区市政管理委员会、原由区农业委员会、原由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原由区旅游局以及原由其他区政府部门承担的有关指导国有、区属集体企业改革和管理的职责;
(二)原区委经济工作委员会、原区委商业工作委员会、原区委旅游工作委员会、原区委市政工作委员会、原区委建设工作委员会和原由区委农村工作委员会以及原由区委其他部门承担的管理国有和区属集体企业负责人和领导企业党建工作的职责;
(三)原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全部职责;
(四)原由区财政局承担的对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职责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职责:
(五)原区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指导国有和区属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职责;
(六)原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对国有和区属集体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职责;
(七)区政府授权原区国有资产经营中心承担的国有和区属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企业国有和区属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指导推进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属集体企业的改革和重组;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区属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三)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四)研究提出本区深化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国有和集体资本运营方式和监督管理措施,监督管理资本运营公司国有和集体资本的运营活动。
(五)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所出资企业国有和区属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和区属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和区属集体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六)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区政府向部分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通过法律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八)根据区政府授权,负责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九)起草国有和区属集体资产管理的政策和行政性措施。
(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